(2017)浙1002民初6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利斐、何新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杨利斐,何新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417号之二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653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利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何新多,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斐、何新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41元,由原告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