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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袁德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袁德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178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世斌,男,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业务科职工,住址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委托代理人:杨万明,男,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业务科职工,住址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被告:袁德勤,男,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家属楼,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诉被告袁德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袁德勤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