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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向平与太原市恒大一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平,太原市恒大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林纸造纸有限公司,山西正恩纸业有限公司,张治国,胡蓉,张晨程,赵亚,李凌浩,侯敏,陈志强,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平。被执行人太原市恒大一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林纸造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正恩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治国。被执行人胡蓉。被执行人张晨程。被执行人赵亚男。被执行人李凌浩。被执行人侯敏。被执行人陈志强。被执行人郑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恒大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林纸造纸有限公司、山西正恩纸业有限公司、张治国(身份证号:142323197905072718)、胡蓉(身份证号:140402197907191624)、张晨程(身份证号:14112219881112005X)、赵亚男(身份证号:142733198911290323)、李凌浩(身份证号:140106198410313618)、侯敏(身份证号:142222198711282728)、陈志强(身份证号:142323197905140215)、郑莉(身份证号:140103197605230667)银行存款1008.7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费77487.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林平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