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祖衍与陈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衍,陈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545号原告:戴祖衍,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自由职业,住万年县。被告:陈可文,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原告戴祖衍与被告陈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戴祖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衍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戴祖衍负担。审 判 员 汪国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