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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张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张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