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章敬龙申请执行云南琪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敬龙,云南琪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51号申请人:章敬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琪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章敬龙诉云南琪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琪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将执行款1425799.5元及利息交到本院,该执行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