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建兵与俞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兵,俞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705号原告:金建兵,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俞宪明,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兵诉被告俞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建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建兵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兵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