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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建兵与俞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兵,俞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705号原告:金建兵,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俞宪明,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兵诉被告俞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建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建兵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兵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