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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任达胜与凤冈县君达汽车保养有限公司、张禹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达胜,凤冈县君达汽车保养有限公司,张禹杰,孙建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82号原告:任达胜,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凤冈县君达汽车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下寨组。负责人:张禹杰,公司监事。被告:张禹杰,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孙建辉,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任达胜与被告凤冈县君达汽车保养有限公司、张禹杰、孙建设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达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任达胜负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