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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乌云毕力格与牧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毕力格,牧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825民初479号原告:乌云毕力格,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告:牧仁,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云毕力格与被告牧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26日原告给被告牧仁办理了就业贷款50000元提供了担保,被告牧仁所办理的就业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被告牧仁催缴,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以清偿,原告于2017年1月7日和9日分两次代被告清偿了就业贷款4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但被告一拖再拖不予以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作为担保人为其清偿了在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社开发区储蓄所的就业贷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牧仁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乌云毕力格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牧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