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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来佳、方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来佳,方岳松,盛燕,高松林,高翔,唐瑶,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盛煦,胡一萍,盛磊,吕敏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来佳,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岳松,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松林,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翔,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瑶,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工业园。经营者:高翔。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西盛村。投资人:盛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盛煦,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一萍,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盛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敏佳,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沈来佳因与被上诉人方岳松、盛燕、高松林、高翔、唐瑶、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盛煦、胡一萍、盛磊、吕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来佳于2017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来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来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沈来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可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