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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都铁夫、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铁夫,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西1529号恒易星河熙园1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生,男,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凤香,女,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玲,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吴云玲,女,系刘某之母。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和,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发,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都铁夫因与被上诉人刘方生、芦凤香、吴云玲、刘某、徐金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2017年6月5日分别向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都铁夫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都铁夫、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收到后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铁夫、奎文区潍州富侨足浴休闲会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