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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增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增明,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0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增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成兵、检察官助理何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增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增明在与李某1恋爱期间,得知被害人刘某多次骚扰李某1,且给李某1发过威胁短信,遂随身携带折叠水果刀一把以防身。2017年5月5日21时许,周增明与李某1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龙宾馆”大厅服务台聊天,被害人刘某也到了宾馆大厅,李某1指着刘某对周增明说:“这个就是老骚扰我的人”,话毕刘某就冲到周增明面前,踢了周一脚,打了周一拳,后被人扯开。刘某再次冲过去推搡周、与周扭打在一起。周增明从自己上衣口袋里面拿出之前备好的折叠刀对着刘某的左面部、右颈部、左上臂、左胸外侧连捅数刀,后被人扯开。周增明遂逃至宾馆二楼。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刘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全身多处刀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增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万元,并获得刘某的谅解。被告人周增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周增明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周增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矫正环境较好,认为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增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李某1手机短信的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卢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湖北省丹江口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周增明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增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增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增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增明户籍所在地的湖北省丹江口市司法局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增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周增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持判决书到湖北省丹江口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