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48号原告:关某。被告:张某。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49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欠货款549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被告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关某提供的张某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张某,经询问关某,其不选择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关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