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得俭、张有海诈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俭,张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得俭,男,1989年2月15日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张有海,男,1974年12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得俭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有海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1通过山东聊城莘县泰宇物流在网站发布信息称在本市静海区大邱庄有一批17吨多的镀锌方管需要发往贵州省遵义湄潭县。被告人张得俭通过物流网站得知此信息后,与泰宇物流取得联系,商定承运该批货物运费为6500余元。后张得俭指使其雇佣的被告人张有海在本市东丽区租用蔡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的货车到静海区大邱庄镇联系张某1运输镀锌方管。当日13时许,张有海与张某1在静海区蔡公庄开发区宝利金管厂见面后装货并办理发货手续,张有海编造虚假名字“王亚军”与张某1签订运输协议。同时被告人张得俭与西青区奥森物流园凯威物流公司取得联系,谎称有批货需要运往贵阳,运费16000元,但需要给其货物余款及运费差价10000元,同时提出货物托运单上多写2000元,作为给物流的奖金。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有海将货物运至西青区奥森物流园凯威物流公司,张有海又编造虚假名字“李艳龙”与该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单,写明运费为28000元,将镀锌方管发往贵阳,同时张有海将物流公司返还款8000元带走,除支付蔡某某运费1200元,剩余钱款交于张得俭。货物运出后,被告人张得俭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1联系,声称如果不多交纳28000元的运费,就不告知货物去向,后张某1报警,张得俭索要运费28000元未果。经鉴定,该批镀锌方管价值人民币50959.04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有海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得俭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13日,张得俭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整,并取得张某1谅解。”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天津鑫利祥出货单、聊城泰宇物流货物运输协议、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货物托运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机动车基本信息、电话录音、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电话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得俭在骗取钱款后以货物去向要挟被害人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得俭敲诈勒索他人钱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张有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张得俭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河北省人张某2通过山东聊城莘县泰宇物流在网站发布信息称,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有一批17吨多的镀锌方管需要发往贵州省遵义湄潭县。被告人张得俭通过物流网站得知此信息后与泰宇物流取得联系,商定承运该批货物运费为6500余元。后张得俭在天津市东丽区租用蔡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的货车,指使其雇佣的被告人张有海跟车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联系张某2运输镀锌方管。当日13时许,张有海与张某2在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开发区宝利金管厂见面后装货,办理发货手续,张有海按照张得俭授意编造虚假姓名,以“王亚军”名义与张某2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同时被告人张得俭与西青区奥森物流园“鑫凯威物流公司”取得联系,谎称有批货需要运往贵阳,运费16000元,但需要给其货物垫付款及运费差价共12000元。当日19时许,张有海让蔡某将该批货物运至西青区奥森物流园“鑫凯威物流公司”,其又虚构姓名,以“李艳龙”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单,写明运费28000元,将镀锌方管发往贵阳。后该公司给付张有海货物垫付款及运费差价8000元,张有海除支付蔡某运费1200元,剩余钱款交于张得俭。货物运出后,被告人张得俭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2联系,找其索要28000元的运费,如不给运费就不告知其货物的去向。后张某2报警,张得俭索要运费未果。经鉴定,该批镀锌方管价值人民币50959.04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有海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得俭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13日,张得俭赔偿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以上,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诈骗数额为8000元,张得俭敲诈勒索数额为28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蔡某、唐某1、唐某2、任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天津鑫利祥出货单、聊城泰宇物流货物运输协议、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货物托运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机动车基本信息、电话录音、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电话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得俭、张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张得俭在骗取钱款后又以货物去向要挟他人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得俭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张得俭勒索他人钱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张得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有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张得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得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有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景顺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劳朋波刘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