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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56号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48008。经营者:刘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法定代表人:苗庆明。被告:乔涛,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