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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王红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王红星,阮超英,齐民超,徐保环,滨州市博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57号申请人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申请人王红星。申请人阮超英。被申请人齐民超。被申请人徐保环。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滨城区教育局账户内的经费2203000元以及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补偿款3885711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滨城区教育局账户内的经费2203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补偿款388571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