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方,吴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方,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被执行人:吴晓伟,男,1970年3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金方与被执行人吴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年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金方只要求被执行人吴晓伟给付600000元,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马金方于2017年7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5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