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明霞、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霞,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霞,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阳谷县谷山北路。法定代表人:XX,局长。上诉人吴明霞因诉被上诉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阳谷县人社局)确认毕业分配方案违法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明霞于1998年7月毕业于青岛海洋大学证券期货专业,毕业后希望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未果。1998年12月31日,原阳谷县人事局出具阳毕分字第27号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将吴明霞分配至阳谷电缆集团工作,后吴明霞称未接到上班的通知。2016年8月份,吴明霞通过拨通聊城市长热线的方式开始反映其就业问题,针对吴明霞反映的问题,阳谷县人社局录用流动科工作人员给吴明霞出具了《关于吴明霞反映问题的说明》。2017年1月19日,吴明霞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阳谷县人社局1998年对其毕业分配方案违法。另查明,2011年3月11日,阳谷县设立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后,原阳谷县人事局的职责划入该局。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毕业分配派遣证系1998年12月31日出具,原告自接收该派遣证时已经明确知道该派遣证的内容,而其起诉的时间是2017年1月19日,距该行政行为发生已逾18年之久。原告主张其是在2016年8月份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出示阳政发[1998]118号文件之后,才得知自己属指令性分配之列,此前耽误的起诉期限非因自身原因造成。本院认为,据原告陈述,1998年的毕业生有很多,同时阳政发[1998]118号文件也显示:1998年我县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67人,毕业生资源总量增幅较大,就业任务艰巨。这种情况下,作为求职者的原告在接收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派遣证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未实现就业计划,都应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和寻求救济途径,而非通过主观猜度界定自己不符合用人标准从而将自身权利搁置。此外,1998年12月30日阳政发[1998]118号文件是阳谷县人民政府为做好当年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所形成的意见,并非涉密文件。如原告对被告对其就业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并积极主张权利,完全可以知晓文件内容。自1998年12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派遣证至2017年1月19日原告起诉,期间不存在任何法定事由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诉权,因此,原告称被耽误的时间系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明霞的起诉。上诉人吴明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上述法条中提到“知道”和“应当知道”,但是在2016年9月上诉人知晓阳政发[1998]118号文件之前,并不知道被诉毕业分配方案是违法的,所以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当时知道被阳谷县人社局侵权的事由,显然不成立。故一审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阳谷县人社局辩称,上诉人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原阳谷县人事局于1998年12月31日出具阳毕分字第27号毕业生分配介绍信的行为违法,作出该行为的时间至上诉人起诉之日2017年1月19日已时隔十八年,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杰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