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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颖与田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田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880号原告:王颖,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盛,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50376440U。主要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颖与被告田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15时30分,原告王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颖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