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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孟与罗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孟,罗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邓孟,男。被执行人罗桂林。本院在执行邓孟与罗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邝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