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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与赵巍、黄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赵巍,黄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540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隆街**号。经营者:方琦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二道白河镇。委托代理人:贾淑梅(系方琦帅之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白河林业局。被告:赵巍,男,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告:黄媛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白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玮,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以下简称“仙果堂”)与被告赵巍、黄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委托代理人贾淑梅、被告赵巍、黄媛媛及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水果欠款131543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二被告欠仙果堂水果款131543元,多次催要未果。赵巍辩称,欠仙果堂水果款131543元属实,现在没有钱还。黄媛媛辩称,赵巍与黄媛媛系夫妻关系,现双方感情不和,早已经分居。赵巍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由赵巍一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巍和黄媛媛系夫妻关系,赵巍在经营水果摊床期间,从仙果堂处进购水果,从2015年欠货款90000元,2016年欠货款41543元。并由赵巍为仙果堂出具欠条。现仙果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水果款总计1315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黄媛媛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做出(2016)吉2426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黄媛媛撤回起诉。黄媛媛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2017)吉2426民初529号,目前正在审理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赵巍从仙果堂处购进水果并为仙果堂出具欠条的事实,认定赵巍与仙果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该合同确定的义务。仙果堂已向赵巍提供了水果,赵巍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赵巍和黄媛媛系夫妻关系,且累计赊欠的水果款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故仙果堂要求被告赵巍、黄媛媛支付水果款,赵巍与黄媛媛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媛媛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巍和被告黄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仙果堂蔬菜水果店给付水果款1315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到1466元,由被告赵巍、黄媛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