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玉美与李德全、虎桂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美,李德全,虎桂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57号原告彭玉美,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全,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虎桂枝,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美诉被告李德全、虎桂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全、虎桂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玉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全、虎桂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玉美负担。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