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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钱成申请执行马玉霞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恢122号申请人:钱成,男性,1973年10月5日出生,412726197310050014,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西环路;被执行人:马玉霞,女性,1972年5月2日出生,412726197205028421,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大马庄行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6日的102判决,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7)豫1625执恢1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郸城县人民路西胜利路南房产证号:3030229231.60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马玉霞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玉霞所有的郸城县人民路西胜利路南房产证号:3030229231.6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