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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法稳与周家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法稳,周家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51号原告:高法稳,男,1976年6月22日,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家宽,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高法稳诉被告周家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法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法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法稳撤诉。本案受理费1703.00元减半收取851.50元,由原告高法稳负担。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