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保卫、胡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保卫,胡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957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62716。主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炫滨,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萍,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保卫,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胡金玉,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罗保卫、胡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诉讼保全费237元,以上合计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浚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