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600号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象小区25号楼3单元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813475-1。法定代表人:陈瑞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环,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菊,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淑芳,女,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