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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平邑县永和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平邑县永和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邑县永和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与平邑县永和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