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义江、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江,刘文彦,高青鑫鹏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义江,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文彦,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高青鑫鹏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文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义江与刘文彦、高青鑫鹏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彦、高青鑫鹏耐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江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