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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栾材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华,栾材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17号原告:王英华,男,1977年9月3日生,住荣成市。被告:栾材乾,男,住荣成市。原告王英华与被告栾材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英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英华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