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栾材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华,栾材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17号原告:王英华,男,1977年9月3日生,住荣成市。被告:栾材乾,男,住荣成市。原告王英华与被告栾材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英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英华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