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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0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高勇与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高勇,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080-2号原告:余高勇,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中南村。法定代表人: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高勇诉被告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60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20000201403320133453)以及担保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25号城市花园C栋802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现原告余高勇向本院提���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25号城市花园C栋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在本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20000201403320133453)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25号城市花园C栋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交易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