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乙、刘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3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陈某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灵武市。被执行人刘某丙,男,出生年月、职业不详,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在银行的存款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