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赵县分公司与梅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赵县分公司,梅文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3民初279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赵县分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7号。负责人尚利杰,该局局长。信用代码91130133700954673J。委托代理人白华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梅文霞,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赵县分公司与被告梅文霞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货款39000元及利息1638元;2、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开始委托被告销售三农产品进行销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售出产品后与原告结算货款。后经双方对账,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尚欠39000元货款迟迟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梅文霞销售由原告经营的金大地化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在售出产品后立即与原告现金结算货款,2014年1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共欠款39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以上欠款被告至今未能清偿。以上事实,由欠条和当事人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虽然对利息没有约定,但被告延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欠货款利息163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赵县分公司货款39000元及利息1638元。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洪波审 判 员 王 竞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