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606174X7。负责人:杨样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强至今未予履行。被执行人张永强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外环北路景福花园16幢1层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9)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张永强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外环北路景福花园16幢1层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