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继成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继成,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原继成,男性,1976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继成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原继成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