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文强与被执行人孙建、孙福喜、孙福娟、钟立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强,孙建,孙福喜,孙福娟,钟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施文强,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孙建,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孙福喜,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孙福娟,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安镇。被执行人钟立财,男,192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调解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孙建、孙福喜、孙福娟、钟立财协助申请执行人施文强将登记在孙建名下的三间砖瓦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施文强名下。本案执行费50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