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燕、王忠、舒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张燕,邓清和,舒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清和,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红艳,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上诉人王忠、张燕与被上诉人邓清和、舒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忠、张燕上诉称,本案两名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均在南充市嘉陵区,而本案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称上诉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兵马堂村丽江花园5幢3单元4层5号,却并未提供相关的居住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审理,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南充市顺庆区系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王忠、张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韩 莉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