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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艳彤与齐信房、翟艳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彤,齐信房,翟艳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024号原告:李艳彤,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齐信房,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翟艳行,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彤与被告翟艳行、齐信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彤承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