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艳彤与齐信房、翟艳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彤,齐信房,翟艳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024号原告:李艳彤,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齐信房,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翟艳行,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彤与被告翟艳行、齐信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彤承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