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将乐县安捷茶庄与廖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安捷茶庄,廖伟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848号原告:将乐县安捷茶庄,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经营者:张水芹,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建新路11号(由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兴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廖伟南,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原告将乐县安捷茶庄(以下简称“安捷茶庄”)与被告廖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捷茶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伟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捷茶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廖伟南向安捷茶庄支付货款4518元;2、廖伟南向安捷茶庄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45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1.3倍计算);3、廖伟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廖伟南在将乐县水南镇渡头村经营玉龙山庄,于2015年12月15日向安捷茶庄购买酒水饮料,廖伟南收到货后在配货单客户签字处签注“未付廖伟南”,确认欠安捷茶庄货款4518元未付。嗣后,安捷茶庄多次向廖伟南催讨上述货款,至今未果。廖伟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廖伟南于2015年12月15日向安捷茶庄购买酒水和饮料,并在收到安捷茶庄的货物后,在安捷茶庄配货单客户签字处签名,确认向安捷茶庄购买货物,货款4518元未付。该配货单未注明货款4518元于何时或在何地支付。以上事实有安捷茶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配货单以及安捷茶庄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廖伟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廖伟南向安捷茶庄购买酒水、饮料等货品,双方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廖伟南理应支付尚欠安捷茶庄相应货款。安捷茶庄提供的配货单足以证实廖伟南尚欠安捷茶庄货款4518元未付,故安捷茶庄要求廖伟南支付尚欠货款4518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廖伟南在收到安捷茶庄货物后至今未付4518元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于罚息利率的有关规定,安捷茶庄诉请廖伟南以货款45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前述配货单未对货款的支付期限进行约定,安捷茶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货款支付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安捷茶庄可以随时要求廖伟南履行,但应当给廖伟南必要的准备时间。安捷茶庄未提供证据证实曾于何时向廖伟南主张权利,故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安捷茶庄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即廖伟南应以货款45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1.3倍支付安捷茶庄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廖伟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廖伟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将乐县安捷茶庄货款4518元。二、廖伟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45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将乐县安捷茶庄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三、驳回将乐县安捷茶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伟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