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1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细保、程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细保,程顺,钟晓艳,罗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罗细保,男,1944年9月14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程顺,男,1966年12月20日生,赣县人,家住赣县。被执行人钟晓艳,女,1970年12月23日生,家住赣县。被执行人罗穆鹏,男,1976年9月18日生,赣县人,家住赣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细保与被执行人程顺、钟晓艳、罗穆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本金150万元、逾期利息和诉讼费,被执行人程顺、钟晓艳、罗穆鹏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罗细保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程顺、钟晓艳、罗穆鹏暂无执行能力,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细保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罗细保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程顺、钟晓艳、罗穆鹏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细保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