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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华正竹与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正竹,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796号原告:华正竹,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负责人:郝建真,总经理。被告:郝建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敬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华正竹与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华正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正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华正竹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