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华正竹与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正竹,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796号原告:华正竹,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负责人:郝建真,总经理。被告:郝建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敬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华正竹与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华正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正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华正竹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