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宏与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作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李作粮,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宏,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作粮,男,汉族,住白水县冯雷镇。被执行人: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粮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宏与被执行人李作粮、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作粮、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程宏借款20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0元、2017年10月至12月每月偿还500000元,2018年1月、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偿还700000元,2018年12月把剩余款项结清;李作粮、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按上述协议履行,程宏放弃2017年7月30日之2018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如未履行协议按法院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40号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