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齐会群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会群,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会群因行政强制清理建筑物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4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房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可以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强行清除。根据房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河道扩宽线内的涉案建筑物属于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的认定,房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予以强行清除,并无不当。齐会群对河道扩宽线以外的房屋也是由房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拆除的主张,证据不足。房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涉案建筑物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已确认其违法。综上,齐会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