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62宋建权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权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4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建权,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沛县房产服务中心评估交易所所长,住沛县。曾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21日从江苏省浦口监狱解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权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建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建权在沛县房管局、沛县房产服务中心担任评估交易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办理房屋登记审核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在明知他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未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契税发票、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滥用职权为他人违法办理房产权属转让过户,予以受理、审核登记,致使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435227.55元,其中案发后已查补税款人民币40852.47元,尚欠税款人民币394375.08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8年5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田某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东风路福泰隆商业中心A区B幢3层4号房的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19011.19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2、2009年3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卓某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汉城北路东侧电子城综合楼1单元150室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12743.93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3、2011年6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卓某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汉城北路东侧电子城综合楼8单元503室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2736.06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4、2001年10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卓某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汉城北路东侧电子城综合楼1层1××号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6361.29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5、2005年5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李某1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城中路西侧静怡公寓2号楼201、202、203室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41240.7元。6、2013年6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罗某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契税发票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福泰隆D区B幢8#30#9#33号房房产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271180.4元。7、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闫某的贿赂,在明知他人未缴纳税收的情况下,将位于沛县沛城镇汉台路北房产局综合楼3号门面房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9802.08元。8、2006年6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王某2的贿赂,采取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逃避税收,将位于沛县沛城镇福泰隆商业中心C区18室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6936.68元。9、2013年3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孟某1的贿赂,在明知他人未缴纳税收的情况下,将位于沛县沛城镇向阳路的房屋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22118.36元。10、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宋建权收受侯某1的贿赂,在明知他人未缴纳税收的情况下,将位于沛县沛城镇汉城路中段维多利亚商城3号楼4单元501室过户手续予以受理,通过审核登记,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43096.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建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宋建权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评估交易所所长工作职责,办理房产证要件、评估交易所流程��,沛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沛地税函(2017)1号文件及涉税房产应缴税款明细情况表,关于虚假拆迁安置、虚假契税完税凭证的情况说明,沛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沛县政府办、沛县房产服务中心文件,证人边某、侯某1、孟某1、闫某、卓某、田某、李某1、罗某、李某2的证言及黄某、杜某、王某1、侯某2、王某2、孟某2、郑某、徐某、宋某、卓志勇产权产籍档案材料,被告人宋建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宋建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建权犯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建权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宋建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建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建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建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新古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