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273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