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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从林与张加涛、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林,张加涛,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2545号原告:徐从林,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被告:高晓梅,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被告:李晓林,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黄秀彩,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徐萍,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徐从林与被告张加涛、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从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升,被告李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加涛、高晓梅、黄秀彩、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从林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加涛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按照30%计算);2.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承担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5日,张加涛向徐从林借款16万元,以本人财产作抵押,并由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于2016年8月15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李晓林辩称,借款及担保均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加涛向徐从林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从林诉请偿还,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徐从林与张加涛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未约定滞纳金,徐从林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为张加涛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加涛、高晓梅、黄秀彩、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辩论等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被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院依法就已查清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徐从林要求张加涛偿还借款16万元及要求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徐从林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从林借款16万元;二、被告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对被告张加涛所负偿还借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张加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加涛、高晓梅、李晓林、黄秀彩、徐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