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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兰素贞、陈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素贞,陈高明,陈有,衢州市友胜食品有限公司,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兰素贞,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陈高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陈有,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友胜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731759,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14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有。被执行人:陈胜,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兰素贞与被执行人陈高明、陈有、衢州市友胜食品有限公司、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6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