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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钟学高、岳阳市兴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钟学高,岳阳市兴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5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住所地xx。负责人:张韶峰,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巍,男,xx出生,汉族,住xx。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钟学高,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岳阳市兴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王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钟学高、岳阳市兴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岳阳市兴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