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贤德与张永莲、段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德,张永莲,段贤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242号原告:段贤德,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莲,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贤云,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段贤德与被告张永莲、段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段贤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撤诉申请中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贤德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黔人民陪审员 林 迪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聪艳所附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