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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贤德与张永莲、段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德,张永莲,段贤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242号原告:段贤德,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莲,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贤云,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段贤德与被告张永莲、段贤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段贤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撤诉申请中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贤德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黔人民陪审员  林 迪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聪艳所附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