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字第1266号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9970009L。住所地:肃宁县武垣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3175E。公司地址: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兰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032336XM。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渤海紫信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纪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兰亭、石磊、石囡、王曙光、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4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40万元,期限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二、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40万元,期限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