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明明、董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明,董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994号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明,男,现住延吉市苏州印象小区XX号楼XX单元XX。被告:董丹,女,现住延吉市苏州印象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明、董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